針對關於客觀條件“當場”的不同理解指出:“當場”是指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逃離現場即被人發現和追捕的過程中。
至於盜竊罪與其它相關犯罪的界限,則主要對盜竊罪與詐騙罪、搶奪罪、侵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以及*罪的界限作了論述。
目前,刑法學界對造成傷亡後果的飛車搶奪行為究竟應認定為搶奪罪還是搶劫罪,依然存在爭論。
“飛車搶奪”並非都應當以搶奪罪論處,有的是應當定為搶劫罪的。
在詐騙罪與近似罪界限方面,主要涉及到詐騙罪與盜竊罪、搶奪罪、賭博罪的區分。
根據實際情況分析,此辯解不能成立,不屬於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所以,不構成盜竊罪,而仍構成搶奪罪。
為此,對刑法第269條進行完善,應以構成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為基礎,並兼容一般違法但情節嚴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