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認為,共同過失犯罪與共同故意犯罪可共同構成共同犯罪的二種形態,用共同的原則來界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掩飾、隱瞞犯罪實際是過去所稱的“窩贓罪”,屬於事後的幫助犯,不是共同犯罪。
建議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問題在立法上加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司法實踐中的擅斷。
然而他和她之間卻有着共同犯罪的鐵鏈,不管他還是她都不能打破。
對合行為與刑法總則共同犯罪的規定關係複雜,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在處罰上,對於單位內部成員而言,雖然其所具有的雙重身份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條件,但不能成為對其數罪併罰的理由。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二部分大陸法系有關教唆犯的共同犯罪理論。
對於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的,不能在*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徑行以單獨犯罪判處犯罪人死刑。
對“集體”挪用行為,應根據職務犯罪的特點進行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條件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論處。
其次,為了能進一步明晰共謀的涵義,論文比較分析了共謀與犯意表示、共同犯罪意思聯絡、*謀等近似概念的區別。
同時,温州*方已查清“冷漠的哥”是李文臣的同村族親堂兄弟叫李文凱,有足夠*據*李文凱涉嫌構成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部分,對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問題,從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共同犯罪理論方面進行論*分析,認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而在複合行為犯只有部分行為被共同實施時,雖然在定罪上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但在量刑上應當對共同實施的部分予以考慮。
綜合考慮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自首情節、無前科劣跡、有悔罪表現等事實,判決被告人邱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權利終身。
四是論述了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問題.
教唆犯的犯罪未遂問題既與單個人犯罪的未遂有著區別,也與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有所不同,情況非常特殊和複雜。
自首制度有利於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悔罪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並有利於提高刑事司法的準確*和效率,進而有助於實現刑罰目的。
與共同故意犯罪相對,共同過失犯罪也是共同犯罪形態的一種。
一般認為,間接正犯是客觀主義共同犯罪理論為彌補其共犯從屬*的不足而推衍出來的概念。
偷税罪的因果關係在不作為方式下具有特殊*,其不作為方式下的共同犯罪也有別於疏忽大意的失職行為。
摘要片面共犯作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態,具備自己特殊的構成要件。
從世界範圍來看,大陸法系關於共同犯罪中止的認定,主要有主觀主義、客觀主義和折衷主義的爭論。
在共同犯罪中,時*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時建鋒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
本文從三個方面討論在何種條件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成立犯罪中止。
教唆犯理論是共同犯罪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教唆犯問題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又在司法實踐*作上具有重大意義。
在第二章中,文章對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刑法第25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