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作為個*利的*質外,基本權利被認為是德國基本法所確立的“客觀價值秩序”,是對國家權力產生直接約束力的法律。
德國基本法第五條項下的判例向法律人展示了:法官究竟用何種方法既能達到“定分止爭”的效果,又保持法律言説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