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的研究對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今後的擔保業務*作過程中會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公司、企業和有對外擔保業務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
其他融資*擔保業務。
個人融資擔保業務是因個人需求,由擔保公司為其提供信用擔保,從銀行獲得貸款支持的擔保業務。
可是“兩房”通過傳統的擔保業務及購買抵押貸款支持的*券擴大了它們的高風險貸款敞口。
投資理財擔保業務的服務對象,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
對外擔保業務是*進出口銀行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有效服務手段之一。
對兩房來講,未來的痛苦則來自傳統的擔保業務。
而擔保業務也較難扼殺。
備用信用*是*融資擔保業務常用的一種主流擔保方式,這與其所具有的**、單據交易*等不無關聯。
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擔保業務。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擔保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