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推行“保*法”,即寓兵於農,於1070年開始,在鄉村設立保*組織,規定每10家為1保,50家為1大保,10大保為1都保,全國保*總數達到693萬人。
此時老將*的心卻異常平靜,他連上奏摺反覆陳明“寓兵於農、耕戰兩利”的策略。
這一時期的募兵,寓兵於農,兵農合一。
至於務農兵即是寓兵於農,兵農合一。
古者寓兵於農,有事則戰,無事則耕,暇則講武。
這些衞士,每年大約用3個季度的時光務農,1個季度的時光教練戰鬥,寓兵於農,實施這1制度,可以節省給養之費。
在*事方面,管仲認為兵在精不在多,強調寓兵於農,把行政上的保*制度同*隊組織緊密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