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1、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15、第二百六十三條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4、時效期間屆滿不毀滅權利。
9、不應允許當事人隨意通過協議改變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利益也不可預先拋棄。
14、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12、因此,鋼材公司向建築公司寄發催款函的行為,產生訴訟時效中斷之後果,訴訟時效期間應重新計算,鋼材公司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3、自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3、任何情況下最長時效期間為十年,自能夠行使權利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8、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6、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10、即便權力的時效期間屆滿已經提出,仍可根據此權利作為抗辯。
2、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