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機構,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
從發展的角度分析,將公*機構*質定位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是必然的趨勢。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費。
公*書有其他錯誤的,公*機構應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