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的實踐與*的積極規範下田宅典賣在兩宋時期逐漸制度化,形成了對後世影響深遠的田宅典賣制度。
除此,趙雲於平定益州時引霍去病故事勸諫劉備將田宅歸還百姓,又於關羽張飛被害之後勸諫劉備不要伐吳。
兩宋時期,田宅交易十分活躍,尤其是田宅的典賣交易方式在兩宋時期更是得到了蓬勃發展。
與此相應,井田制下的祿田可以為同一家族世代享用,因而相對穩定;名田制下的田宅,由於爵位的降等繼承而有較大的流動*。
貪愛錢物,謂之錢愚;好置田宅,謂之地癖。
素之田宅,多在華*,左右放縱,毗以法繩之,無所寬貸。
不論是井田制還是名田制,都是根據一定的身份等級佔有田宅。
有關清代田宅交易中“喜禮”俗例的探討,史學家所利用的材料侷限於乾隆刑科題本。
最後還歸納評價了兩宋法律關於田宅典賣的法律制度規範,主要指出其不完善之處。
蜀司空兼中書侍郎、同平章事張業,*豪侈,強市人田宅,藏匿亡命於私第,置獄,系負債者,或歷年至有瘐死者。
“躬稼起家”繼而“廣闢田宅,富累金玉”;二是繼承鉅富財產。
多積金、市田宅以遺子孫,歌兒*以終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