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子產鑄刑書後,法與非法的界限清晰可見,國家定刑量罪有了公開的、統一的標準,法律便真正成為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
鄭中智先生説,子產當上鄭國執政大臣後,以周朝的禮儀作為司法準據,“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稱為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