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郡縣出鹽多者設鹽官,主鹽税;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魚利多的地方置水官,主收漁税[]。
凡郡縣出鹽多者設鹽官,主鹽税;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魚利多的地方置水官,主收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