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條被低押船舶滅失,抵押權隨之消滅。
3、船舶發生滅失或者失蹤的,租金應當自船舶滅失或者得知其最後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預付租金應當按照比例退還。
2、如船舶滅失,則預付但未被收取的款項(從船舶滅失或最後一次報告之日起算),應立即退還給租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