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探討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觀要件爭議問題。
李彥,雲南省宣威市人,曾在2001年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減刑後於2006年釋放。
今年,李雲峯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於該縣看守所。
一百李彥,雲南省宣威市人,曾在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減刑後於釋放。
今年6月5日,李雲峯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於該縣看守所。
至於盜竊罪與其它相關犯罪的界限,則主要對盜竊罪與詐騙罪、搶奪罪、侵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以及*罪的界限作了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