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名譽權而不是公民的其他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文作者從犯罪構成各個方面來探討誣告陷害罪的認定,認為該犯罪的對象上不僅限於個人,亦應包括單位;捏造的事實不僅侷限於犯罪事實等方面來論述。
傳統犯罪構成四分論在區別偽*罪與誣告陷害罪這一重要問題上,引發了諸多爭議。
同時,他認為高天虎不是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是“檢舉失實”,根據刑法第243條第3款規定,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新刑法典對誣告陷害罪作了重大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誣告陷害罪的認定,通常認為捏造的事實必須是犯罪事實,侵害的對象也僅限於個人。
綜上所述,國家能源局福建能監辦邱水錄專員觸犯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罪、*罪、報復陷害罪、誣告陷害罪、銷燬*據罪、偽造文書罪等,已*據如鐵。
綜上所述,國家能源局福建能監辦邱水錄專員觸犯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罪*罪報復陷害罪誣告陷害罪銷燬*據罪偽造文書罪等,已*據如鐵
同時,他認為高天虎不是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是“檢舉失實”,根據刑法第第規定,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同時,他認為高天虎不是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是“檢舉失實”,根據刑法第第規定,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屬於與行為犯、結果犯並列的情節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