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內會有私人樓宇、租住公屋和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
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及住宅發售計劃。
永久保留選擇購回居屋單位的權利〔居者有其屋計劃〕
房委會在一九七八及一九七九年先後推出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及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蔘建計劃),以協助中等及低入息的家庭,以低於市值的價格購買住宅單位。
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住宅發售計劃單位的業主於簽訂轉讓合約起計十年後,可在公開市場出售單位,但須繳付補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