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緻殘,由醫院*,並弳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