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説明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如持票人提示付款,應向被要求付款之人展示匯票,在獲得付款後,持票人須將匯票立即交付給該付款的當事人。
第九十一條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
瞭解所負責客户的信用貨款狀況,及時提示付款及催款.
如果是見單即付的單據,提示行必須立即辦理提示付款,不得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