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法官在訴訟中並非消極等待訴辯提交的物質*材料,而是運用法律理*來揀選*據材料、指揮訴訟進程、控制辯論範圍都起着主導作用。
當案件確定正式審判後,訴辯狀必須呈交法院。
根據訴辯協讓,他還必須完成四百小時的社區服務。
並且法官要依據純粹邏輯的自明*來檢測訴辯雙方陳述的概念是否周延,推理是否得當。
我國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同樣藴涵著訴辯交易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