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邑的土地法律中,佃户的嚴重犯罪行為可導致其保有的土地轉利到地主名下。
這部2001年起實施的土地法規漏洞多多,給開發商在處理本已產權明晰的房產上有了大量餘地。
他説:“印度土地法相當陳舊。”
研究結果:物權法不健全、土地法缺位和土地管理法不完善影響地政管理;現行法律體系中的法律衝突、“三權”主體不分和權利制衡機制不完善是執法不嚴的主要影響因素。
“土地法”在山東省冠縣變成一紙空文。
解放戰爭時期土改中發生左傾錯誤的原因是:農民本身固有的弱點,全國土地會議和土地法大綱本身存在弊端、漏洞,基層幹部素質較差。
馬來西亞的土地法是根據託倫司系統,意味所有的土地交易必須登記在有關的土地局為了確保所有的土地交易受承認及有效。
農業社會的基礎經濟資源是土地,與之相適應,土地法成為最早的經濟資源配置法則。
根據國家土地法典的要求,產業的移交必須提呈移交備忘錄給有關的土地局登記。
國家土地法規體系已經形同虛設.
在中世紀的英國,將土地法稱為土地的法律也只是稍微有點誇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