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八條取得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應當同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
11、使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奧林匹克標誌的,應當同*奧林匹克委員會訂立合同;
15、奧林匹克運動有一系列獨特而鮮明的象徵*標誌,如奧林匹克標誌、格言、奧運會會旗、會歌、會徽、獎牌、吉祥物等。
19、奧林匹克標誌代表五大洲的團結和來自世界各地的運動員在奧運會上的相聚。
23、第十一條對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
1、該條例被稱為《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5、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
10、奧林匹克標誌:由五個奧林匹克環組成,可以是一種顏*也可以是幾種顏*。
16、該條例是在1987年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法基礎上制定的,為了規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的相關事項,以及其他有關目的。
21、奧林匹克標誌的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能否舉辦一屆成功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31、利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詐騙等活動,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該法被稱為《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法2001年修*令》。
13、我國對奧林匹克標誌採用民事和行政雙軌制保護模式.
20、更強作為*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徽構成部分的決定,這一格言便正式成為奧林匹克標誌的一部分。
2、該法被稱為《1987年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法》。
9、該法修訂了1987年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法中有關保護澳大利亞奧林匹克委員會對奧林匹克標誌的所有權的規定。
18、(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而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其他行為。
3、奧林匹克標誌,由五個奧林匹克環組成,可以是一種顏*或幾種顏*。
14、對當事人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25、奧林匹克標誌,由五個奧林匹克環組成,可以是一種顏*或幾種顏*。 若用**,五環的顏*規定為藍、黃、黑、綠、紅,環從左到右互相套接,上在是藍、黑、紅環,下面是黃、綠環。
17、最後,就我國在奧林匹克標誌侵權救濟上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國奧林匹克標誌侵權法律救濟制度的幾點建議。
8、第十條 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即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4、第四條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享有專有權。
12、運用案例分析研究方法,分析了奧林匹克標誌的司法保護實踐。
24、這是一部有關奧林匹克標誌保護的法律,其制定還包括為了其他相關目的。
22、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奧林匹克標誌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