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過錯聯繫的共同侵權行為可以分為共同加害行為和非共同加害行為。
有過錯聯繫的共同侵權行為可以分為共同加害行為和非共同加害行為
共同加害行為的“共同*”應當是共同加害侵權行為的本質問題,學術界對此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二人以上實施者,侵權行致同損害。個人侵權之行為,足以造成全損害。共同加害行為人,承擔責任須連帶。
然後分別對不同類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合夥致人損害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