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與傳統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在評判標準、訴訟主體及責任形式上都存在區別。
基於對關聯公司的法律規制的匱乏和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缺陷,我國應當引進衡平居次原則。
闡述了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司法確認現狀及其侷限*
主要闡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的產生和價值功能。
我國現行《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債權人可以作為訴求主體啟動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本文對公司法人格否認認定的構成要件進行初步探索。
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已開始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但在成文法中並未做出明確規定。
在評析的基礎上,提出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價值取向上,法律的側重點應當向防止私權濫用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傾斜。
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確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為世界獨創。
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確認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同時也對法人格否認制度做了規定。
第二部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涵義特徵及比較法考察。
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移植過於超前,應更重視建立濫用公司法人格的積極防禦機制等。
同時認為出資制度的改善與其他制度包括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引進、誠信市場的建設等的改進相輔相成。
公司法人格否認是美國法院在審理公司糾紛案件中首創的一個判例法原則,也稱揭開公司法人面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