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後從觀念層面、法律層面和相關配套制度入手,探討完善我國*審計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的途徑和措施。
因此,民事責任追究機制具有更廣泛的適用*。
實現拘束的機制是組織法機制和基於組織法的責任追究機制,動力在於公眾的推動。
因此,我國應構建道德責任追究機制,以保*行政道德責任的實現。
最後,筆者提出應當構建送達責任追究機制,不單約束受送達人,也要對送達人和協助人、第三人進行約束。
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推動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保薦人制度實施的關鍵在於落實保薦人責任及責任追究機制。
最後指出了構建領導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機制的路徑選擇。
現實要求確立行政立法責任追究機制以及建立行政立法賠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