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特區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應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土地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費。
第二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其他單位不得出讓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