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和美國的企業集中事前申報制度在適用範圍、申報程序及執法機關職權方面存在重大差異。
第十條專項資金原則上對同一項目只資助一次,確需再次資助的必須重新履行申報程序。
集團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審閲及監察本公司的財務申報程序及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