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董事離任後的競業禁止義務、禁止篡奪公司機會義務、保守祕密義務、不得與公司從事特定財產交易義務、不得策反公司重要職員義務、不得隨意轉讓其所持股份之義務。
2、競業禁止義務的本體主要有行為方式之限制、行為內容之限制、行為時間之限制、行為地域之限制等四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