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補充說,"環境犯罪幾乎都是受經濟因素和有恃無恐造成的,顯然,科赫家族的這起案子是兩者的完美結合。"。
儘管破壞環境的犯罪具有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危害*,但要規定某些環境犯罪爲危險犯以期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和懲罰作用卻並無必要。
環境污損鑑定是環境犯罪定損、立案和科刑的關鍵環節,但現行環境污損司法鑑定制度缺陷較多,在很大程度上對環境犯罪的打擊不力。
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環境犯罪理論作進一步的探討,特別是其中的環境犯罪構成要件理論。
該部分介紹環境犯罪構成要件的通說基本內容,除此之外,將着重介紹在折中主義環境倫理觀視野中,環境犯罪在其構成要件上將會產生哪些變化。
在新修訂的《刑法》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爲強化環境監督執法、制裁環境犯罪行爲,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典首次對環境犯罪作了系統、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