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無視國法,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
其犯罪客體為簡單客體,不應包括對社會管理秩序的侵犯。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無視國法,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
東城法院認為,孫兵無視國法,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東城法院認為,孫兵無視國法,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