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傾向職權主義模式的行政訴訟領域,作為制度事實的法官釋明權已經存在,法律規範也在其解釋功能的縫隙中透露着釋明權的生存空間。
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立法中關於釋明權的規定過於簡單,沒有系統化,使我國的釋明權制度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因此,無論是對於正在進行中的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還是對於處於轉型中的我國民事訴訟模式來講,確立法官釋明權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第三章為釋明權之比較研究。
因此,建構法官的釋明權制度是我們的必然選擇。
因此,在理論上釐定和梳理行政訴訟法的法官釋明權體現出一定的急迫*。
通過*據開示制度、釋明權、部分請求之取消等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重構,在我國可以設立強制反訴制度。
法院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屬於法官釋明權,但已突破了傳統釋明權的範圍。
但我國的學者對法官釋明權制度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間的緊密關係卻缺乏充分的認識,生怕一強調法官的職權就又回到了舊有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去
筆者認為,釋明權即為法官的一項權利也為法官的一項義務,其包含兩種權能,即發問權和提示權。
審前準備程序中釋明權的行使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對訴訟請求的釋明和對*據資料的釋明。
第三章不但對我國釋明權的現狀進行了闡述,而且對我國如何建構釋明權制度提出了構想。
通過*據開示制度釋明權部分請求之取消等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重構,在我國可以設立強制反訴制度
釋明權制度對修正辯論主義的形骸化、明確當事人之間的訴訟關係,進而實現公平地解決糾紛發揮着重要作用。
第二章:釋明權制度比較研究。
釋明權制度是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該部分側重於我國建立釋明權制度的現實必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