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凡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
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立法中關於釋明權的規定過於簡單,沒有系統化,使我國的釋明權制度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釋明權制度對修正辯論主義的形骸化、明確當事人之間的訴訟關係,進而實現公平地解決糾紛發揮着重要作用。
第三章不但對我國釋明權的現狀進行了闡述,而且對我國如何建構釋明權制度提出了構想。
但法官應就案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適當的釋明或指示。
*法院在補充非審判、執行崗位工作人員時,應當向擬補充的人員釋明本規定的相關內容。
因此,建構法官的釋明權制度是我們的必然選擇。
當事人經法官釋明後仍放棄對不利主張進行爭執應承擔擬製自認的不利後果,並不許追復;
第三章為釋明權之比較研究。
筆者認為,釋明權即為法官的一項權利也為法官的一項義務,其包含兩種權能,即發問權和提示權。
在傾向職權主義模式的行政訴訟領域,作為制度事實的法官釋明權已經存在,法律規範也在其解釋功能的縫隙中透露着釋明權的生存空間。
審前準備程序中釋明權的行使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對訴訟請求的釋明和對*據資料的釋明。
釋明權制度是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第二章:釋明權制度比較研究。
這本書構思非常好,説明清晰,解釋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