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六部分是共同過失犯罪的立法獻言。
11、在我國否定共同過失犯罪的存在佔通説地位。
2、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6、共同過失犯罪的成立根據。
12、我們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不應承認所謂的共同過失犯罪、過失教唆犯以及監督過失。
4、刑法第25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10、第二部分論*我國確立共同過失犯罪的必要*。
5、筆者認為共同過失犯罪的成立範圍僅限於過失共同正犯,而過失的教唆犯、幫助犯均不成立。
1、與共同故意犯罪相對,共同過失犯罪也是共同犯罪形態的一種。
13、我國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
3、至於共同過失犯罪的成立範圍,應當侷限於共同過失正犯,過失幫助犯與過失教唆犯不能成立共同過失犯罪;
9、本文認為,共同過失犯罪與共同故意犯罪可共同構成共同犯罪的二種形態,用共同的原則來界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8、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