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按照*審計準則規定的程序出具報告是會計師事務所在訴訟中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抗辯事由,而未與委託人構成共同侵權則能夠成為事務所減輕責任的抗辯。
本文從隱私權的兩大基本特徵“隱”、“私”入手,論述了新聞侵權的重要抗辯事由“公開原則”和“公共利益原則”。
符合國家*品標準,不能作為*品生產者免除產品責任的抗辯事由。
刑法的違法阻卻事由、合法抗辯事由以及排除社會危害*行為説是*死合法化的刑法理論基礎。
第三章,我國新聞侵權抗辯事由制度的完善。
對於共同危險行為的抗辯事由,目前有肯定説和否定説兩種學説,但均不夠周延。
在這裏最發生作用的,就是自願承擔危險的侵權責任抗辯事由
其他正在討論中的合理主張包括對賠償額設定上限,以及加強現有的“公共利益”和“公正評論”的抗辯事由—這實際上轉移了舉*責任。
體育傷害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除非法律規定有明確的違法阻卻抗辯事由,適用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定。
受害人同意是侵權法上的重要抗辯事由之一,具有使侵害人實施加害行為而不承擔侵權責任或者減輕其責任的法律效力。
比起對錶達自由和輿論監督進行原則*規定而言,抗辯事由具有直觀和可*作*強的特點。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介紹了*察圈套作為一種抗辯事由的成立標準及抗辯事由理論依據的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