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遞延收入、遞延所得税負債等。遞延收入係指:凡業經收納,而應屬於以後各期享有之收入。
4、新準則對於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的確認與計量的有關規定,較原所得税會計的有關規定,更符合有關“資產”和“負債”會計要素的定義。
2、第十九條企業不應當對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進行折現。
1、指遞延收入、遞延所得税負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