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技術委員會審議的備忘錄和信函必須以正式語文之一提交。
第九條*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
第八十五條仲裁委員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