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訂十二律,名例、衞禁、職制、户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
元和十年(815),白居易在《與元九書》將自己的詩歌分為四類:諷諭詩、閒適詩、感傷詩與雜律,他還對這四類詩做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