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一方面,股權善意取得與物權善意取得具有同根*,二者之構成要件應當相互借鑑;
本文就善意取得制度作為基點,相比較各國相關規定,對髒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國的現況提出個人的建議。
善意取得是各國民法物權法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創設的目的是為了對絕對主義所有權原則設立一種限制。
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上為維護動產物權交易安全而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質為繼受取得,它為有效解決不動產善意取得物上原有負擔問題提供了合理解釋。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有其*的構成要件。
動產質權可經設定而善意取得,但在構成上有其特殊*。
善意取得制度作為交易法上的一項裁判規範,它對於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等具有重大意義。
此外,關於佔有的修正,增訂了佔有權利推定之例外規定;修正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