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個民事訴訟體系中,審級制度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國民事審級制度的改革和重構固然可以用經驗主義去分析,同時也要以正義、效率的至高理念來衡定。
長期以來,我國的民事審級制度一直堅持的是單一的兩審終審制。
同時,考慮到多元審級制度的構建將是我國民事司法改革的趨向,有必要對第三審上訴利益進行衡量與界定。
整體而言,我國宜建立一套以兩審終審為主體,一審終審和三審終審為補充的審級制度。
由於歷史文化、訴訟傳統等方面的原因,我國現行審級制度存在諸多弊端,其應有的制度功能無法正常發揮。
死刑複核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活動中獨特的一種特殊程序,是我國兩審終審審級制度的例外。
最後,對審級制度的理論基礎進行了追尋,認為審級制度的哲理基礎是能動反映的“認識論”。
現行司法的審級制度影響法院*行使裁判權,影響司法公正,必須進行改革。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級制度是兩審終審制。
因此必須依照現代審級制度的要求對我國刑事審級制度進行重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