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投資借款由事業財務會計主體借取和由基建財務會計主體借取,在會計實務的處理上不同。
即在勞動合同真憑實據期限內,職工可在預計的未來期間內存在於會計主體之中併為之服務,企業可通過發揮人力資源的能力或潛能收回其對人力資源的投資。
由於債務重組涉及到不同的會計主體,會計人員依據的理論不同,會計賬務處理也就有所不同,會計報告所反映的有關信息也會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