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憲魯上訴期內未上訴法院判決生效,挪用公款罪。
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判令高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李某借款13萬元;案件受理費2900元,保全費1170元,共計4070元,由高某負擔。
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20年內,原房屋所有權人或者繼承人仍未向法院提出撤銷原判決請求的,將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