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目前我國的徵地制度與就業政策,以及失地農民自身所擁有的社會資本和人力資本,又制約着其向非農領域的職業流動。
農地徵用補償價格的確定是徵地制度的核心和關鍵。
徵地制度改革應以公平合理的交易價格來取代這種隱形的、不等價的補償方式。
研究結論*現行徵地制度需要進一步改革。
一百徵地制度已經成為農民資產流失的最大渠道,它對農民的掠奪已經超過了計劃經濟時期實行的“剪*差”。
徵地制度已經成為農民資產流失的最大渠道,它對農民的掠奪已經超過了計劃經濟時期實行的“剪*差”。
*能夠作為徵地制度的制定者、“公共利益”的代言者,有其制度成因。
現行徵地制度所面臨的諸多問題,從本質上決定於以集體土地產權特徵為核心所形成的制度環境。
發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成為加快徵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