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防、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忽職守、用職權、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