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權,是有社會保險權、社會救助權、社會福利權和社會優撫權等子權利所構成的權利體系。
從實質上説,社會保障權具有公民基本權利的五個法律特徵:對人的不可或缺*、不可取代*、不可轉讓*、穩定*、母體*。
後來他們有了孩子,合法婚姻可以提供的保障,像一方死亡對另一方的社會保障權益或一方生病後的探視權等,變得更加重要。
從我國的實踐看,由於違憲審查機制不完善,通過違憲審查方式對社會保障權進行救濟在目前還難以達到。
作為法律具體權利的社會保障權無疑也具有可訴*。
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什麼是社會保障權、誰是社會保障權的主體、如何保障社會保障權、以及社會保障權是否具有可訴*等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