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與風險負擔是兩個彼此*卻容易混淆的法律關係,違約不會改變風險轉移的一般原則,只是在特殊的情況下,法律基於公平的理念,在違約對風險負擔的影響上做了例外的規定。
同時,將風險負擔問題中所產生的各種特殊問題進行了一番研究,例如,買賣合同中一方違約時的風險負擔,非特定物的風險負擔等幾個風險負擔的特殊問題,並對各種問題提出瞭解決方法。
筆者認為,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規則應引入“風險與利益一致*”原則。
規制此種風險應由誰承擔的制度就是合同法上的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制度。
動產交付的債權法效力是指在買賣合同中,交付是否影響貨物的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
所謂風險負擔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而造成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當由誰承擔的民事法律制度。
風險負擔的主要問題是風險何時從出賣人轉由買受人承擔。
為使風險負擔不致無限擴大,降低交易成本,連帶責任需要法定化。
在本文的最後,將對違約對風險負擔的影響做些簡單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