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此,設立偷税罪定罪標準時應向客觀主義傾斜,以達到定罪的公正。
然而,我國新刑法中對偷税罪定罪標準的規定缺乏公正*,客觀上容任了偷税行為的發生和存在。
偷税罪數額的定罪標準過低,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等等。
他們也想緩和這種極高的定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