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有必要賦予法官在裁判疑難案件中一定限度的司法能動*。
當然,法官的司法能動*不能説就不存在於一般簡易案件中,這毋寧説是一個程度大小的問題,以疑難案件為切入點只是更顯清晰。
此外是發揮歐洲法院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能動*,彌補法律制度的不周延和滯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