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它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作為*承攬人,他們運營着口述歷史項目、在採訪工作室中教授課程,為知名機構及社羣組織提供項目諮詢。
第二百六*條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員負連帶責任.
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