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是立法的一大進步,但依據這一制度卻無法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婚內索賠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現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大勢所趨,而制度的構建和完善還需要一個過程。
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是我國婚姻立法的重大突破。
本文對一夫一妻、重婚、家庭*、離婚損害賠償、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等婚姻家庭制度之必要*、存在之缺失,淺談個人的看法。
離婚損害賠償由無過錯方提起。
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面臨無過錯方舉*難的問題,從而制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實現。
本文主要從七個方面來闡述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的一大進步,但該制度在理論、立法及司法上仍存在不少問題。
我國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首次在婚姻家庭法中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該制度自身存在很多不完善。
但其具體制度設計還存在一些缺陷,致使在實踐中這一制度體系的運作不夠理想,如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定原因規定太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太侷限,經濟幫助制度因規定的太籠統以致於缺乏可*作*等。
離婚損害賠償對導致離婚的過錯方,令其承擔一定的財產責任,以示法律對其過錯的懲戒。
我國2001年《婚姻法》致力於損害與救濟之間的平衡,設立了較為完整的離婚救濟制度體系,包括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務勞動補償制度和離婚後的經濟幫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