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2001年《婚姻法》致力於損害與救濟之間的平衡,設立了較為完整的離婚救濟制度體系,包括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務勞動補償制度和離婚後的經濟幫助制度。
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是我國婚姻立法的重大突破。
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面臨無過錯方舉*難的問題,從而制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實現。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的一大進步,但該制度在理論、立法及司法上仍存在不少問題。
我國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是立法的一大進步,但依據這一制度卻無法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婚內索賠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