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脱離人役權的概念體系,在物權法中單獨規定居住權也是可行的。
4、人役權制度的廢棄並非鐵板一塊的絕對真理。
2、最後論述了地役權與人役權的關係,指出二者應實現互動發展。
1、役權的法律涵義是指為特定人或特定土地的便利和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權利。役權包括地役權和人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