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合夥與有限合夥皆起源於中世紀歐洲的康曼達契約。
第三章為隱名合夥的民事責任。
隱名合夥本質上應是隱名投資合同,而非商事合夥組織,與有限合夥兩合公司掛名投資等形似而神異
隱名合夥的立法模式選擇,權宜之計是通過合同自由的司法解釋承認其存在的合理*與正當*,理想方案則是將其作為一種有名合同納入民法典債編。
隱名合夥本質上應是隱名投資合同,而非商事合夥組織,與有限合夥、兩合公司、掛名投資等形似而神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