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準確地界定“釣魚執法”,筆者首先列舉多起“釣魚執法”案例,再由案例歸納定義,並通過對不同定義的比較,推導出“釣魚執法”的準確定義。
拿着魚竿魚鈎,在*河湖海,默默釣魚的,叫“釣魚玩法。”不拿魚竿魚鈎,在城市人海,默默釣魚的,叫“釣魚執法。”。
有時,反釣魚執法的法律也意味着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而代價非常高昂。
所謂火到豬頭爛,如果此時讓電子*察充當“執罰判官”,恐怕就不夠資格,霸王硬上弓,也難逃“釣魚執法”之嫌。
7月12日,湖南摩的司機陳作雄遭便裝執法人員“釣魚執法”,當天下午,陳作雄寫了兩份“申冤書”,然後走進了交通局運管所。